【法条解读2】
法条呈现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重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规定。
1.监护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通常认为,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指定监护是指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监护。委托监护是指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
3.监护关系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都具有法律后果。监护人往往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被监护人完全无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进行民事活动亦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在民事案件中,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诉讼代理人。